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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古静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古静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0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组织机构代码证X1035433-9。法定代表人:李星逸,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为民,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玲,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静波,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古静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太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仇光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