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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受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胡萍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萍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受初字第86号起诉人胡萍。起诉人胡萍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确认起诉人所写的保证书无效;确认起诉人及女儿黄鑫怡、儿子黄俊喆应与同村村民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并由被诉人补发起诉人女儿黄鑫怡、儿子黄俊喆从出生后至今应得到的一切福利待遇。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讼争的福利待遇如何进行分配,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使村集体经济管理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胡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