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商初字第98号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城18号楼501室。法定代表人王修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鑫,女,1985年3月2日出生,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莱山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潘春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2元减半收取6876元,由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爱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