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35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廖朴,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敬东,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华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廖朴,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被告经常打牌赌博,四处欠下赌债,经多方教育仍赌性不改,且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荡然无存,完全破裂。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200元。被告陈某甲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均较好,被告舍不得原告,真心痛改前非,真心要与原告生活一辈子,愿意改正所有错误,如果原告给了被告改错的机会被告仍不改正,被告心甘情愿同意原告的离婚要求,恳请原告再给被告改错的机会,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月相识恋爱,2002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03年1月20日生育儿子陈某乙,现读小学6年级。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初期夫妻关系也较好,后因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被告打牌赌博,对原告缺乏关心和体贴等原因,致使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不和。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向原告保证坚决改正所有错误,要求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改错的机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相一致的陈述,有原告举出的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证明。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因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和婚后初期夫妻关系较好,后因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被告打牌,且缺乏对原告关心等原因,才致使双方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不和,被告负有过错责任,但被告真心悔过,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应再给被告改错的机会,只要被告正错误,原告谅解被告,双方是能够重归于好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华礼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陈瑞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