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启锋诉叶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启锋,叶志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保字第7-2号申请人:刘启锋,男,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申请人:叶志飞,男,1965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人刘启锋因与被申请人叶志飞保证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汀民保字第7号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对被申请人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被申请人叶志飞所有的座落于长汀县房屋壹幢的查封。审判员 李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