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季兆来与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被告南阳天意保暖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田华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兆来,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季兆来,男。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南阳天意保暖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敏,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司素杰,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田华军,男。本院受理原告季兆来与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被告南阳天意保暖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田华军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季兆来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季兆来以已经人说和为由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兆来撤回起诉。诉讼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季兆来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