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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20-06-19

案件名称

孙爱敏与丁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爱敏;丁玉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乌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孙爱敏,女,汉族,1962年4月28日出生,退休工人。被执行人丁玉,男,汉族,1965年2月2日生,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孙爱敏申请执行丁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爱敏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丁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执字第7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文书日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