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汉市新洲区阳逻高级中学与被申请人袁登福因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高级中学,袁登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071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市新洲区阳逻高级中学,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法定代表人:张盛剑,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周利锋,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英,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袁登福,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武汉市新洲区阳逻高级中学为与被申请人袁登福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武汉市新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裁字(2014)第025号终局性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武汉市新洲区阳逻高级中学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新洲区阳逻高级中学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新洲区阳逻高级中学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市新洲区阳逻高级中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义林审判员 胡怡江审判员 周 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