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952号原告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南充市金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国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内江工程总承包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1元,由原告南充市天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海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舒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