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开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杜萌与山东鸿方缘食品有限公司、贾明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开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杜萌,市民。被执行人山东鸿方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西郊五岔路口西。法定代表人贾明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贾明允,山东鸿方缘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潘秀芹,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菏开民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查封待处理,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菏开执字第3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宋时灿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