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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朵余与李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朵余,李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张朵余,女,1959年12月4日生,汉族,泽州县周村镇人。被执行人李万强,男,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泽州县周村镇人。张朵余与李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泽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李万强于2014年7月1日前归还张朵余欠款10000元。李万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调解内容,张朵余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1640元后,因李万强暂无履行能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本院于2014年11月15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张朵余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执行余款83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万强在银行的存款836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恢字第11号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李万强负担(已交纳)。执行员  张富生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