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耿伟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伟,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191号原告:耿伟,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XX,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耿伟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耿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倩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