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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民一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朱丹丹与何安俊、郑龙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丹丹,何安俊,郑龙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民一监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朱丹丹,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华玉琴,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安俊,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汉泉。原审被告郑龙飞,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生。原审被告朱丹丹、郑龙飞与原审原告何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2)泰兴戴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审被告朱丹丹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申请再审人朱丹丹未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再审人朱丹丹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邹 健审判员 徐庆斌审判员 胡妙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