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廉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廉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263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廉某某,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曾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4月28日被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15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2年10月18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本案于2014年1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取保候审。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廉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亚亚、王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廉某某与被害人马某在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65号名门壹号会所门前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被告人廉某某用拳击打被害人马某并在被害人马某倒地后用脚踢踹其面部,致其鼻部及双眼部受伤。经大连市西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某鼻部及双眼部损伤符合钝力伤,鼻部损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双眼部损伤不构成轻伤以上损伤程度。案发后,被告人廉某某与被害人马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赔付。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廉某某犯罪以后虽被发觉,但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为其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廉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廉某某与被害人马某在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65号名门壹号会所门前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被告人廉某某用拳击打被害人马某并在被害人马某倒地后用脚踢踹其面部,致其鼻部及双眼部受伤。经大连市西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某鼻部及双眼部损伤符合钝力伤,鼻部损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双眼部损伤不构成轻伤以上损伤程度。另查,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廉某某主动到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北京街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查,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廉某某与被害人马某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廉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马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急诊病志,出院记录,辨认笔录,鉴定聘请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补充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收条,证人孙某证言笔录,被害人马某陈述笔录,被告人廉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廉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廉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廉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文涛人民陪审员  崔海燕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巍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