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民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春梅与被申请人兰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春梅;兰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民保字第68号 申请人李春梅。 被申请人兰俊霞。 申请人李春梅与被申请人兰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兰俊霞的实发工资予以扣留。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兰俊霞的实发工资予以扣留。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 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文清 审 判 员  贺海燕 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