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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开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范家炎与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一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开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范家炎,市民。被执行人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南路路西刘庙社区院内。法定代表人刘一鸣,经理。被执行人刘一鸣,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峰,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菏开执字第3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宋时灿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