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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8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瑞雪与珠海陆达美容外科医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雪,珠海陆达美容外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08171号原告王瑞雪,女,1991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倩倩,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陆达美容外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粤海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石永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亚南,广东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霞,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珠海陆达美容外科医院副院长,住单位宿舍。原告王瑞雪与被告珠海陆达美容外科医院名誉权、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雪的委托代理人武倩倩、被告珠海陆达美容外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孙亚南、张海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我国青年影视演员、歌手、模特,艺名王熙然。2014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网址为www.zhluda.com)中擅自使用了原告多张照片作为宣传配图,用于被告美容项目商业宣传。该网站中明显标注被告的名称、咨询电话、企业介绍等信息,商业属性明显。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照片用于商业宣传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被告将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导致公众对原告产生很多误解,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1、断开涉嫌侵权页面链接;2、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括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厘米*9.0厘米;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维权成本3000元。被告辩称:被告没有使用原告肖像,被告亦没有侵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原为中央戏剧学院表演系的学生,亦为演员、模特和歌手,艺名王熙然,使用该名参加影视演艺活动。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4年6月10日对网页浏览情况出具的(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2439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表明,网站www.zhluda.com内有名为“割双眼皮陆达整形能解决哪些问题”、“妊娠期前后还是不要用双眼皮胶水”的文章。文章标题下方显示来源为珠海陆达整形网,时间为2011年11月21日,落款处地址为珠海市拱北粤海东路1088号。原告称上述文章的配图使用了原告的照片。原告还提交了金额为1100元的公证费发票。被告对原告出示公证书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表示被告使用自己员工照片作为网站配图,但网站被他人恶意变更为公证书上的照片;被告否认公证书上配图照片人物系原告;被告未向本院举证。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删除了涉案文章及配图照片。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www.zhluda.com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公证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名誉是特定人所受到的有关其品性、才具、功绩、职业、身份等方面的社会评价的总和。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域名为zhluda.com的网站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照片作为网页配图,因该网站都以对外宣传被告开展的整形美容业务为主要内容,具有营利性质,故其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其网站的主办人或广告主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具体赔偿数额由本院结合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酌定。关于原告所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一节,虽然被告确将原告照片作为整形美容文章的宣传配图,但被告在涉案文章中,并未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亦未有恶意丑化等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犯其名誉权,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实际支出了公证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公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断开涉嫌侵权页面链接,鉴于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删除了涉案文章及配图,本院不持异议。原告主张的复印费、打印费、交通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陆达美容外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www.zhluda.com网站首页上显著位置连续登载致歉声明七日,以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和版式须经本院审核认可。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本院在全国范围内公��出版发行的报刊上登载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珠海陆达美容外科医院负担;二、被告珠海陆达美容外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瑞雪经济损失二万元、精神损失费二千元、公证费一千一百元;三、驳回原告王瑞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飞代理审判员 龙 琨人民陪审员 李 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书 记 员 张晓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