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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开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童志虎、朱军庆与朱军庆、周志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志虎,朱军庆,周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开民初字第91号原告童志虎。委托代理人成赟,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军庆。被告周志平。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童志虎与被告朱军庆、周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童志虎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军庆、周志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志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童志虎负担。审判员  李洪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