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一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20-10-26
案件名称
朱钟萍、黄卫东等与北海景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钟萍;黄卫东;北海景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海民一初字第1958号 原告:朱某某,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原告:黄某某,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姚伟才,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萍,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北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南路景翠花园。 法定代表人:周世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黄某某诉被告北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黄某某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计436.5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培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励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