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姚丽玲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丽玲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586号罪犯姚丽玲,女,1979年4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侗族,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1)晃法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丽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丽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丽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丽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利文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汤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