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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戴兵与王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兵,王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670号原告:戴兵,男,汉族,1962年8月24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凤阳县金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总铺镇黄泥铺村北街东组合蚌路128号。身份证号码342326196208244811。委托代理人:张祖国。被告:王春红,女,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安徽省淮北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尚贤路9-11号2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34232619700201162X。委托代理人:郑怀勇,凤阳县城西中学老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兵诉被告王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兵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本院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戴兵负担。审 判 长  张 睿审 判 员  苗传君人民陪审员  宫开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