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施良鹏与吴天津、廖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施良鹏,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吴天津,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廖路峰,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施良鹏与被告吴天津、廖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原告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祖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淑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