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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商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江苏三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与朱慧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三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朱慧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商初字第00029号原告江苏三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洪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兴,男,1964年3月4日生,汉族。被告朱慧东,男,1967年9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三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朱慧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三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慧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三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慧东的起诉。审判员  朱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