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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8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吴童玲与北京和福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881-1号申请执行人吴童玲,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和福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2号2-2。法定代表人徐游三,总经理。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民初字第40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和福餐饮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童玲共计人民币六万三千五百八十三元九角一分。但被执行人北京和福餐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和福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万三千五百八十三元九角一分,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和福餐饮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八百五十四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和福餐饮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北京和福餐饮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仇洪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