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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复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茅玉红与周春峰、杨正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茅玉红,周春峰,杨正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复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茅玉红。被执行人周春峰。被执行人杨正兵。申请执行人茅玉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春峰、杨正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2)大南民初字第02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大南民初字第02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庆华执行员  刘广曙执行员  沈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