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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袁静与李德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静,李德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袁静,女,1965年6月27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现住本溪市平山区。被告李德家,男,1963年8月28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袁静诉被告李德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德家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静诉称:被告李德家因购买彩票需要于2013年4月1日向原告袁静借款9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几日内还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9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德家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德家于2013年4月1日向原告袁静借款9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陈述在卷为凭,这些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德家向原告袁静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可以认定双方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故对原告提出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德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德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袁静借款九千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李德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汉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终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