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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孙占文与刘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文,刘建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682号原告孙占文。被告刘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占文与被告刘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占文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占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孙占文负担。审判员  韩淑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