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邱金汉与江苏金秋竹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金汉,江苏金秋竹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391号原告邱金汉,男,汉族,1974年1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方正静、薛懿,均系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秋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开发区城南园苏源热电路。法定代表人倪剑松。被告陈建平,男,汉族,1975年1月26日生。原告邱金汉与被告江苏金秋竹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平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以各方已经达成案外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金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金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孟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