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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曾因犯抢劫罪和绑架勒索罪于1994年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李某,女,l974年8月15日出生。上述两被告人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1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l2月18日被依法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本院建议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李某在惠东县平山街道办某花园对面以经营发廊为名,从事容留、介绍卖淫活动牟利,将卖淫女介绍给嫖客,并提供发廊后面的出租屋给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由李某每次负责向卖淫女收取20元,陈某某负责在发廊外放风。同年11月23日,陈某某、李某先后介绍并容留龚某某与嫖客罗某、雷某某与嫖客程某某在发廊后面出租屋进行性交易。同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发廊及后面出租屋内将陈某某、李某及罗某、雷某某、龚某某、谭某某等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避孕套460个、淫秽联系电话卡片20张。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无视国法,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李某在惠东县平山街道办某花园对面以经营发廊为名,从事容留、介绍卖淫活动牟利,将卖淫女介绍给嫖客,并提供发廊后面的出租屋给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由李某每次负责向卖淫女收取20元,陈某某负责在发廊外放风。同年11月23日,陈某某、李某先后介绍并容留龚某某与嫖客罗某、雷某某与嫖客程某某在发廊后面出租屋进行性交易。同日23时35分许,公安机关在该发廊及后面出租屋内将陈某某、李某及罗某、雷某某、龚某某、谭某某等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抓获,当场缴获避孕套460个、淫秽联系电话卡片20张。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3日23时35分,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街道办某花园对面一出租屋内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抓获归案。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缴获避孕套460个、淫秽联系电话卡片20张等物品。5、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份开始,陈某某租赁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办某花园对面的丽玲发室,发室附近还有一出租屋。发廊每晚20时左右开门,开门后妻子李某就带着小妹在发廊客厅沙发等客人,陈某某就会到某花园门口附近招嫖和“放风”。有客人经过时,陈就上前打招呼,并告知丽玲发廊内有小妹卖淫。李负责接待客人并介绍小妹,客人挑选到喜欢的小妹后,小妹就会带客人到发廊后面出租屋的房间内卖淫,小妹收取嫖资后交给李。案发当晚,有两名嫖客过来点了小妹为其提供性服务后被抓。(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份开始,陈某某租赁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办某花园对面的丽玲发室,发室后面还有一出租屋,屋内有几间房间供小妹卖淫,平时都是李某负责管理。发廊每晚20时左右开门,开门后李就带着小妹在发廊客厅沙发等客人,有客人进来,李就接待客人并介绍小妹,客人挑选喜欢的小妹到发廊附近的出租屋卖淫,卖淫结束后由小妹向客人收取嫖资,小妹收取嫖资后再将分成交给李,李每次向卖淫女收取20元的费用。案发当晚,有两名嫖客过来点了小妹为其提供性服务后被抓。6、证人证言:(1)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实龙某某在丽玲发廊工作了两三个月,从事卖淫服务。2014年11月23日晚,龙某某在丽玲发廊等嫖客,来了一个中年男子,老板娘(李某)叫“小露”带着该男子到发廊后面的出租屋,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发廊的老板叫“阿杜”(陈某某),他负责“放风”和招嫖,而李某负责管理小妹和招嫖、收取嫖资。(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开始,黄某某到丽玲发廊内从事卖淫工作,发廊的老板是“阿杜”(陈某某)、老板娘叫“阿姐”(李某)。陈某某负责放风和招嫖,李某负责招嫖和抽取嫖资。有客人过来挑选好卖淫小姐后,卖淫小姐就会带嫖客到发廊后面的出租屋内进行卖淫嫖娼。案发当晚,黄某某和几名卖淫女在发廊内等嫖客,一名中年男子来到发廊,李某就向其招嫖,并叫其到后面的出租屋,卖淫女“小雷”过去出租屋后,公安机关来到现场。(3)证人邝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邝某某到丽玲发廊找工作从事卖淫服务。老板娘是一名中年妇女“阿姐”(李某),负责招嫖和管理小妹,卖淫女接完客后将分红交给李某。老板是一名中年男子“阿杜”(陈某某),负责放风。发廊后面有一间出租屋供小姐卖淫。(4)证人陈某某、谭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们在丽玲发廊从事卖淫工作。老板娘是“阿姐”(李某),负责招嫖和管理小妹。老板是“阿杜”(陈某某),负责放风。发廊后面有一间出租屋供小姐卖淫。案发当晚,来了一名中年男子嫖娼,李某就叫卖淫女“小雷”与该男子一起过去出租屋,后公安机关来到现场。(5)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3日晚,罗某到丽玲发廊门口,一名中年男子(陈某某)上前称发廊内有卖淫小姐,问罗是否需要,于是罗进入发廊,里面一名妇女(李某)问罗要不要小姐,罗说好。于是李某就带罗去挑选小姐,当时沙发上坐着四五名小姐,罗选了一位小姐,后小姐带罗走到发廊后面的出租屋房间,罗支付嫖资给小姐,双方就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人员抓获。(6)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3日晚,程某某经过丽玲发廊门前,一名中年妇女(李某)向程招手,问程是否需要按摩,程说好。另外有一名中年男子(陈某某)在路边放风。后一名卖淫女将程带到发廊后面的出租屋房间发生性关系,不久就被公安人员抓获。(7)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实龚某某到丽玲发廊从事卖淫工作。老板娘是一名中年妇女“阿姐”(李某),负责招嫖和管理小妹,老板是一名中年男子“阿杜”(陈某某),负责在发廊外招嫖和放风。案发当晚,龚在发廊上班,一名嫖客走进发廊,李某问他是否需要卖淫小姐,并带该男子到沙发挑选小姐。该男子挑选了龚,龚就带该男子到发廊后面的出租屋房间发生性关系。(8)证人黎某某的证言,证实黎某某将其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办某花园对面一出租房出租给陈某某使用,陈某某说是和他妻子李某共同居住。7、辨认笔录:(1)被告人李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就是在丽玲发廊门口“看水”和招嫖的人。(2)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就是在丽玲发廊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的人。(3)证人邝某某、龙某某、谭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就是在丽玲发廊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的人;被告人陈某某就是在丽玲发廊门口“看水”和招嫖的人。(4)证人程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就是在丽玲发廊门口“看水”和招嫖的人;被告人李某就是在丽玲发廊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的人;雷孟露就是在丽玲发廊内卖淫的人。(5)证人龚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就是在丽玲发廊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的人;被告人陈某某就是在丽玲发廊门口“看水”和招嫖的人;罗某就是到丽玲发廊嫖娼的人。(6)证人罗某的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就是在丽玲发廊门口“看水”和招嫖的人;被告人李某就是在丽玲发廊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的人;龚某某就是在丽玲发廊内卖淫的人。8、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9、请求书及惠东县平海镇磜头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生育一女,现年3岁,无人照顾,请求法庭对陈某某、李某从轻处罚。10、(1994)惠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抢劫罪和绑架勒索罪于1994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李某归案后均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对自己所犯罪行深感后悔,深刻表示悔改,结合其家庭的实际情况,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审判政策,可对被告人陈某某、李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三、随案移送的安全套460个、淫秽联系电话卡片20张,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惠松审 判 员  刘惠霞人民陪审员  姚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庆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9页,共10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