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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田嘉言与林口县柳树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嘉言,林口县柳树镇三道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田嘉言,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林口县柳树镇三道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业春,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3)林商初字第545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林口县柳树镇三道村民委员会按照还款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田嘉言全部收款后同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3)林商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张守业审判员  孟凡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