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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萧民一初字第02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姬文中与萧县坤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文中,萧县坤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萧民一初字第02709号原告:姬文中,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告:萧县坤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博,职务经理。原告姬文中与被告萧县坤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爱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姬文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萧县坤厚商贸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姬文中诉称:2013年5月22日李伟诉萧县坤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萧民一初字第01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萧县坤厚商贸有限公司偿还李伟货款60000元,姬文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萧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姬文中,姬文中为萧县坤厚商贸有限公司垫付了63000元。2013年5月22日周茂玲诉萧县坤厚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萧民一初字第01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萧县坤厚有限公司偿还周茂玲运输费147400元,姬文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萧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姬文中,姬文中为萧县坤厚商贸有限公司垫付了148000元。原告姬文中两次为被告垫付了211000元,为此,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萧县坤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211000元。原告姬文中针对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为:1、姬文中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姬文中的身份及主体资格;2、萧县坤厚商贸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赵博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3)萧民一初字第01369号民事判决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163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收条四份,证明原告姬文中为萧县坤厚商贸有限公司代偿211000元。被告萧县坤厚商贸有限公司在应诉期间未提供答辩状,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姬文中所举证据1、2、3,被告萧县坤厚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权利,合议庭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0月16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萧民一初字第0136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萧民一初字第016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了萧县坤厚商贸有限公司返还李伟货款60000元和偿还周茂玲运输费147400元,姬文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姬文中过程中,姬文中与李伟、周茂玲达成和解协议,姬文中为被告萧县坤厚商贸有限公司代偿李伟货款60000元、周茂玲运输费147400元及两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共计211000元,后姬文中向萧县坤厚商贸有限公司索要未果。为此,姬文中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萧县坤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本院认为: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萧民一初字第0136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萧民一初字第0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萧县坤厚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原告姬文中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为被告萧县坤厚商贸有限公司代偿李伟货款及周茂玲的运输费21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姬文中要求向被告萧县坤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21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萧县坤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姬文中代偿的货款、运输费及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共计211000元。案件受理费4465元,由被告萧县坤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4465元,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开峰人民陪审员  高玉光人民陪审员  孙贝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