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民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镇与刘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镇,刘武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蕉民初字第2922号原告申镇,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黄唯奇、蒋志明,福建重宇合众(莆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武山,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申镇与被告刘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镇的委托代理人黄唯奇、蒋志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武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镇诉称:原、被告在莆田经商时经朋友介绍认识,2011年12月31日被告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1万元;2013年4月10日又向原告借款3200元;2013年4月20日再次向原告借款4200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亲笔出具的三张借条为据。被告答应2013年6月初全部还清,但至6月份底,被告并没有还款。被告现经营尚唐广告有限公司,有能力而不还款。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52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银行同期贷款计息至还款之日止)。被告刘武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借款本金55200元及相应利息,并出示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3、借条三张,证明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2013年4月10日、2013年4月2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3200元、42000元,合计借款552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可视为放弃了对证据的质证权利;故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予以采信,上述证据与原告的陈述能互相印证,可以证实如下事实:被告刘武山因经济困难,先后于2011年12月31日、2013年4月10日、2013年4月20日分别向原告申镇借款10000元、3200元、42000元,合计借款55200元,并出具三张借条交原告。综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武山尚欠原告申镇借款55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并要求被告支付起诉之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武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申镇借款本金552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4年8月1日起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刘武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戴志雄审 判 员 钟思敏人民陪审员 石晓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蕊珠一、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