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魏国良与费文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良,费文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魏国良,男,1953年10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铁东区。被执行人费文彦,男,1957年8月29日生,农民,现住本市铁东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魏国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费文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