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彭耐与陈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耐,陈咸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02-1号原告彭耐,女,汉族,1982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金保,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咸英,女,汉族,1976年9月10日。委托代理人邹文中,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的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10元,按规定收取5505元,保全费4120元,均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杨晓萍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冬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