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基裕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基裕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基裕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二路5号之一402室。法定代表人吕仲明,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汉明,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车仔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文一,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琳,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劲,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基裕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南街道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就涉案的287棵桉树和1200棵米兰的权属及后续处理事宜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中达成协议,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现基裕公司在调解书仍然有效及双方未就涉案的树木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前提下,再次就涉案树木的处理事宜提起诉讼,有违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法应予裁定驳回起诉。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基裕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212元,免予交纳。上诉人基裕公司上诉称:基裕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没有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原裁定驳回基裕公司的起诉是错误的。一、(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处理的是2006年2月1日至2013年6月17日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基裕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则是基于如下事实理由:2014年5、6月份基裕公司多次要求西南街道办配合到场打开校门允许基裕公司进入学校迁走树林,但西南街道办拒绝到场,拒绝开门,拒绝基裕公司进入学校,并在民事调解书以外设置条件限制基裕公司行使权利,导致基裕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前后两案的案由、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审查范围及案涉时间均不相同。二、(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载明2014年6月22日后树木归西南街道办所有,且(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455号执行裁定认为“基裕公司因未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前将树木迁出青岐中学,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已不再享有自行处置树木的权利,也不再承担自行迁出树木的义务。本案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已经变更,客观上无法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执行。”故(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双方之间现在不存在就涉案树木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三、(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455号执行裁定已经指出“双方当事人如对调解协议约定以外的事项产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另行起诉解决。”本案属于调解书以外的事项,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综上,基裕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被上诉人西南街道办辩称:基裕公司在本案中要求处理的相关事宜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已经在生效的(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得以确认,也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且执行已经终结。基裕公司基于同一事宜再次提起诉讼,原裁定以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驳回基裕公司的起诉,程序合法,理据充分。双方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基裕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经审查,(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涉案树木确定的是物的所有权归属和取回权问题,属于物权范畴;基裕公司在本案中是基于其已丧失涉案树木的所有权、无法行使取回权的事实所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之债范畴。可见,后案与前案的基础事实、案由、诉讼标的及权利种类等均不相同,基裕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原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案二审不收取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学彬审 判 员 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吕倩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