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恢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郭国华与徐学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国华,徐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郭国华,被执行人:徐学军,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1)港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郭国华与被执行人徐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港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扣划被执行人及担保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