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黄天林、陈其泉与陈锋、周丽苹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天林,陈其泉,陈锋,周丽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保字第116号原告黄天林,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陈其泉,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陈锋,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周丽苹,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天林、原告陈其泉诉被告陈锋、被告周丽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陈锋所有的位于福建省长乐市金峰镇三星村城区**号楼房产(产权证号:榕长××号)的买卖、交易手续;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周丽苹所有的位于福建省长乐市金峰镇三星村城区**号楼房产(产权证号:航房权证H字第××号)的买卖、交易手续。原告黄天林以其所有位于福建省长乐市吴航镇宏航新村17#楼***单元及**号杂物间房产(产权证号:航房权证H字第××号;建筑面积145.35平方米)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锋所有的位于福建省长乐市金峰镇三星村城区**号楼房产(产权证号:榕长××号)的买卖、交易手续;冻结被告周丽苹所有的位于福建省长乐市金峰镇三星村城区**号楼房产(产权证号:航房权证H字第××号)的买卖、交易手续。二、冻结原告黄天林所有位于福建省长乐市吴航镇宏航新村17#楼***单元及**号杂物间房产(产权证号:航房权证H字第××号;建筑面积145.35平方米)的买卖、交易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