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夏克林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克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323号罪犯夏克林,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渝三中法刑终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克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共同退赔六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6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0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夏克林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夏克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2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夏克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夏克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其未履行财产刑,本院根据其家庭状况、履行能力,综合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克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庹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