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德慧与被执行人刘群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慧,刘群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844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慧。被执行人刘群德。申请执行人王德慧与被执行人刘群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3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刘群德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德慧欠款19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3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