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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陈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87号申请人周某某,男,52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陈某某,男,24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30日被申请人驾驶鲁NY9E**轿车沿建设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华路交叉路口处,与对行左转弯骑电动自行车人胡某某相撞后,致使轿车失控又与公路东侧路边德报刊亭相撞,造成报刊亭内的申请人周某某受伤,部分财产损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鲁NY9E**号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鲁NY9E**号轿车一辆查封于庆云县交警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