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纪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纪德,李起宽,刘沙,王祥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商初字第470号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时培行。委托代理人杨圣辉。委托代理人张新强。被告李纪德,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起宽,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沙,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祥林,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纪德、李起宽、刘沙、王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借款人李纪德已去世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纪德、李起宽、刘沙、王祥林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纪德、李起宽、刘沙、王祥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34元,减半收取26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慧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