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0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艳利与葛富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利,葛富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01683号原告刘艳利,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葛富东,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利诉被告葛富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利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利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艳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艳利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审 判 长 贾红梅代理审判员 马小丽人民陪审员 史清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车晓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