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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梁从金申请执行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324号梁从金申请执行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旌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权利人梁从金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远志审 判 员  宋志林代理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