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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柯铭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勇,柯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00-2号原告:李志勇。委托代理人:章正余。被告:柯铭涛。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5)台三商初字第10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柯铭涛所有的座落在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39号御景西苑3幢103室房屋一套。现因原告李志勇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柯铭涛所有的座落在浙江省三门县西区大道39号御景西苑3幢1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303298;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三国用(2013)字第003430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海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