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柯铭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勇,柯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00-2号原告:李志勇。委托代理人:章正余。被告:柯铭涛。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5)台三商初字第10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柯铭涛所有的座落在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39号御景西苑3幢103室房屋一套。现因原告李志勇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柯铭涛所有的座落在浙江省三门县西区大道39号御景西苑3幢1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303298;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三国用(2013)字第003430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海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