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执字第1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220)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连平,戴全,蒋原,李顺宝,元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1088-1号申请执行人许连平,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戴全,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现住句容市。被执行人蒋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现住句容市,系被告戴全之妻。被执行人李顺宝,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元俊,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许连平与被执行人戴全、蒋原、李顺宝、元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戴全、蒋原、李顺宝、元俊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许连平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5730元。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蒋原、戴全共同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都市晴园皓月坊02幢703室房产,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陈国强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子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