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楚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9-06-20
案件名称
聂成安与马祥逵、姚云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聂成安;马祥逵;姚云武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楚民初字第1692号 原告聂成安,男,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楚雄市。 委托代理人张月东,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马祥逵,男,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农民,住楚雄市。 被告姚云武,男,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住牟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成安与被告马祥逵、姚云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成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元(已交),公告费250元(已交),由原告聂成安承担。 审 判 长 徐红燕 人民陪审员 徐永礼 人民陪审员 王玉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