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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波与张卫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张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李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卫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波申请执行张卫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卫东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柏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