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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黄晓东与无锡保利化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晓东;无锡保利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黄晓东。被告无锡保利化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东诉被告无锡保利化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晓东于2015年2月16日以双方就劳动关系纠纷已一次性了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保利化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晓东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黄晓东负担。审 判 长  边 嵘代理审判员  张茹婷人民陪审员  陈 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