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马青元与张霞、吝刘艳、贾长清、河南中海石化有限公司、河南宝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青元,张霞,吝刘艳,贾长清,河南中海石化有限公司,河南宝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272号原告马青元,女,汉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张霞,女,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吝刘艳,女,汉族,1989年7月21日出生。被告贾长清,男,汉族,1963年4月30日出生。被告河南中海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吝刘艳。被告河南宝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青元诉被告张霞、吝刘艳、贾长清、河南中海石化有限公司、河南宝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五被告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青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马青元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商都路×××号的房产(郑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担保人马青元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商都路×××号的房产(郑房权证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赵晨月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商鼎路×××号的房产(郑房权证字第×××号)。四、查封被告张霞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号的房产(合同备案号×××);五、查封被告张霞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号的房产(合同备案号×××);六、查封被告张霞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号的房产(合同备案号×××);七、查封被告张霞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号的房产(合同备案号×××);八、查封被告张霞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号的房产(合同备案号×××);九、查封被告张霞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号的房产(合同备案号×××);十、查封被告张霞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十一、查封被告张霞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号房产(房产证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代理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屈雅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