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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中法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陈文辉与杨瑞龙、杨飞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飞,陈文辉,杨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中法执异字第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杨飞,女,汉族,湛江市霞山区人,住湛江市霞山区。申请执行人:陈文辉,男,汉族,湛江市霞山区人,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罗东国,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瑞龙,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辉与被执行人杨瑞龙、杨飞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1999)湛中法执字第4号恢1号(2014)之一执行裁定,继续查封杨飞位于湛江市霞山区人民东二路房产及位于湛江开发区绿华路12号锦绣华景澳林居首层商铺。被执行人杨飞不服,于2014��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杨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裁定的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杨飞自愿申请撤回对(1999)湛中法执字第4号恢1号(2014)之一执行裁定的异议,是处分自己异议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杨飞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海霞审判员  许少珍审判员  张广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森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